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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权法的诞生已经有两年多了。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应该是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权利。物权法虽略显粗线条,但终究是破天荒的第一次。
这样一部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,应该在促进各个经济要素的优化配置上发挥重大作用。而对于金融业来说,更是一个难得的机遇,也是一个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的契机和桥梁。但从物权法施行后的表现来看,金融机构对此并无太大反响。对物权法的关注也大多是着眼担保物权,开发诸如应收账款质押、动产融资等业务。对于其他的诸如所有权、用益物权等的金融服务,好似不多。
物权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,这也许成为金融机构认为其缺乏操作性的理由。其实我更认为物权法是一个宏观的指导方案,既可指导和规范物(财物)的行为,也是以物(财物)为主线开发出一些列金融服务。
我在这里只想列一些简单的思路,具体的操作则留给专业人士思考:
一是市场的拓展,如集体财产的收益权信托。集体财产遍及城乡,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,集体财产管理缺乏科学性,收益缺乏透明度,事实上权利人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。如果建立集体财产的信托体制,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公平公正的分配,则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其他诸如小区业主共有建筑物的收益权也可以同样如此。
二是用益物权,用益物权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。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内容很广,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宅基地使用权、地役权、探矿权、采矿权、取水权、养殖捕捞权。这些权利在融资上既可以是未来现金流的来源,可以组合成不同收益、不同期限、不同风险水平的金融产品,可以利用进行银行贷款,也可以是供借款人选择的担保方式。